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浙江省省级部门项目支出预算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1-10-19 10:41 来源 :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浙江省省级部门项目支出预算管理办法的通知 (zj.gov.cn)
浙财预〔2021〕28号
省级各部门:
为进一步深化预算管理改革,规范和加强省级部门项目支出预算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保障行政工作任务完成,促进各项事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浙江省预算审查监督条例》《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预算管理制度改革的意见》(国发〔2021〕5号)等有关规定,我们制定了《浙江省省级部门项目支出预算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浙江省财政厅
2021年10月13日
(此件公开发布)
附件
浙江省省级部门项目支出预算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深化预算管理改革,规范和加强省级部门项目支出预算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保障行政工作任务完成,促进各项事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浙江省预算审查监督条例》《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预算管理制度改革的意见》(国发〔2021〕5号)等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部门预算支出分为基本支出和项目支出,其中,项目支出是指各部门、各单位为完成其特定的工作任务和事业发展目标,在基本支出预算之外编制的年度项目支出计划。本办法适用于省级部门预算的项目支出,不包括人员类项目、运转类项目中的公用经费项目以及特定目标类项目中的转移支付项目。
第三条 省级部门项目支出预算管理的基本原则。
(一)统筹财力,综合预算。项目支出预算要体现部门预算各项资金统筹安排的要求。省财政厅根据部门向财政申请的财政拨款数、投入项目的其他资金来源情况,对部门申请安排的项目进行全面评估,审核确定部门项目支出预算。
(二)厉行节约,合理排序。落实坚持过紧日子的要求,精打细算,厉行节约办一切事业。在对部门申请安排的项目进行可行性论证的基础上,综合考虑国家政治、经济政策,省级财力及部门收入状况,优先安排省委、省政府已经确定的项目以及本部门事业发展迫切需要、切实可行的项目。
(三)严格管理,追踪问效。省财政厅和省级部门对财政预算安排的项目从立项、执行、完成全过程进行审查监督。在立项阶段,要对项目的可行性和预期绩效目标进行评估论证;在执行阶段,要按项目实施进度拨付资金,督促项目资金按规定的用途使用,并做好绩效监控;项目完成后要开展决算审查和绩效评价,以确保项目资金的使用效益。
第二章 项目分类
第四条 项目按层级分为一级项目和二级项目。
(一)一级项目依据项目单位主要职责设立,每个一级项目要有明确的项目名称、实施内容、支出范围和绩效目标。每个一级项目包括若干二级项目,集中体现所属二级项目的主要内容和绩效目标。除单位职责调整外,一级项目的名称、内容和数量保持相对稳定。
一级项目由项目单位申请,经省级部门、省财政厅审核后设立。
(二)二级项目是项目单位为实现一级项目绩效目标,根据履行职责的具体活动或工作任务,并结合二级项目类别设立的项目。若干二级项目对应一个一级项目。
第五条 二级项目按存续状态分为经常性项目、阶段性项目和一次性项目。
(一)经常性项目是指每个预算年度需要安排经费的项目。
(二)阶段性项目是指在一定年限内需安排经费的项目。实施期限一般不超过5年。
(三)一次性项目是指当年完成后不需再安排经费的单个项目。
第六条 项目按申报口径分为新增项目和延续项目。
(一)新增项目,是指本年度新增的需列入预算的项目。
(二)延续项目,是指以前年度已批准,并已确定分年度预算,需在本年度及以后年度预算中继续安排的经常性项目和阶段性项目,延续项目应当明确项目的起止年限。
第七条 按支出性质分类
二级项目包括运转类项目中的其他运转类项目和特定目标类项目。
(一)其他运转类项目是指专项用于大型公用设施、大型专用设备、专业信息系统运行维护等的项目,具体包括:
1.专项运转类项目:是指行政事业单位为履行职责、完成工作任务而发生的运转支出项目,包括房租、大宗印刷、执法办案等支出项目。
2.信息化运行维护类项目:是指为保证行政事业单位计算机网络和业务信息化系统正常运行和信息安全,按有关规定用于硬件设备维护、软件维护和数据更新等方面的技术服务、专用通讯网络服务、零配件费用等支出项目。
(二)特定目标类项目:特定目标类项目是指各部门、各单位为完成其特定的工作任务和事业发展目标所发生的支出项目,具体包括:
1.重大活动类项目:是指行政事业单位为履行职责召开的一类会议、二类会议,根据法律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定期举行的会议,组织本单位以外人员的培训以及省委、省政府确定的重大宣传、活动、重大课题调研、规划等支出项目。
2.基建类项目:是指按基本建设制度规定购买、自行建造公共基础设施、办公业务用房、仓库、职工生活用房、教学科研用房、学生宿舍、食堂等建筑物(含附属设施,如电梯、通讯线路、水气管道等)的支出项目,以及按财务会计制度和国家有关规定允许资本化的各类设备、建筑物、公共基础设施等大型修缮的支出项目。
3.信息网络购建类项目:是指行政事业单位按有关规定用于电子政务、信息化网络建设改造等支出项目。
4.其他发展建设类项目:是指各部门、各单位按有关规定允许为完成其特定行政工作任务和事业发展目标在上述项目之外发生的特定目标支出项目,包括设备购置、物资储备、对非预算单位补贴等支出项目。以及通过政府性基金预算、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安排的支出项目。
5.其他社会事业类:指部门和单位向社会提供教育、文化体育、社会保障、卫生健康、优军优抚等基本民生保障项目支出项目。
第三章 项目库
第八条 项目库是预算管理的基础,预算支出全部以项目形式纳入预算项目库,实施项目全生命周期管理,未纳入预算项目库的项目一律不得安排预算。
预算项目全生命周期主要包括前期谋划、项目储备、预算编制、项目实施、项目结束和终止等主要阶段,项目库全流程动态记录和反映项目信息变化情况。
各部门、单位要树立“先谋事后排钱”理念,坚持“先有项目再安排预算”原则,提前研究谋划、常态化储备预算项目,单位申请项目支出预算必须从项目库中挑选预算项目。
第九条 项目库管理遵循统一规划的原则。由省财政厅统一制定省级部门项目库管理的规章制度、项目申报文本,统一设计计算机应用软件。省级项目库要与中央、市县项目库有效对接。
第十条 预算项目实行动态调整和定期清理,逐年滚动管理,经常性项目、延续性项目及当年未能纳入预算安排但符合条件的储备项目,自动滚入下一年度储备库。
第十一条 绩效目标是项目入库的前置条件,原则上未按要求设定绩效目标或审核未通过的项目不得纳入项目库。对于新出台重大政策对应的项目,应当按规定开展事前绩效评估,评估结果作为申请入库的必要条件。
第四章 项目前期谋划和储备
第十二条 各部门、各单位结合本部门、本单位的职责和事业发展规划,提前研究谋划本部门、本单位的项目支出需求。
第十三条 省财政厅应当加强政策和项目库储备工作指引,指导部门提前规划储备项目。各部门、各单位按照中期财政规划管理要求,参考以前年度预算安排及执行等情况,组织项目申报,开展项目评审论证,根据评审报告和相关支出标准测算项目支出。
第十四条 项目储备一般由项目单位发起,各部门、各单位应在完成评审论证和内部审批程序后,再将项目报送省财政厅。省财政厅审核通过的项目,作为财政储备项目,供预算编报时选取;退回修改完善的项目,部门和单位按照省财政厅的意见修改,并经省财政厅审核通过后作为财政储备项目;审核不通过的项目,不作为财政储备项目。
第十五条 各部门、各单位根据项目申报、评审论证以及支出测算等情况,在项目库中规范、完整、准确填报项目要素,报送省财政厅审核。项目要素主要包括:项目名称、项目代码、项目概述、项目类别、明细项目类别、申报金额、项目热点、项目起止时间、项目口径、资产配置信息、立项依据、项目内容、绩效目标等。
第十六条 储备项目涉及资产修缮、维修维护的特定目标类项目,各部门、各单位应将涉及的存量资产作为项目立项依据;需要配置资产的,各部门、各单位应当填报资产配置信息,有配置标准的,应当按照标准填报,没有配置标准的,应当结合本单位履职需要、事业发展需求、资产存量以及同类资产共享共用等情况合理预计填报,通过资产共享共用能够满足需要的不得申请新增配置资产。
第十七条 申请专项债券支持的项目,应当包括经营期限、收益和融资配合方案等情况;没有收益的公益性项目和可以商业化运作的产业项目不得申请专项债券支持;地方政府债务还本付息项目,根据债务本金、利率、期限等政府债务信息,测算债务还本项目和债务付息项目支出需求。
第十八条 入库储备项目应符合以下要求:
(一)符合中央、省有关制度和方针政策。
(二)符合相关发展规划、财政支持方向和财政资金供给范围,优先保障重大决策部署。
(三)与本部门、本单位职责和事业发展需要相匹配。
(四)项目要素信息填报规范、完整、准确。项目期限、项目金额、资金测算、绩效目标等科学、合理、可行。
(五)政府投资项目原则上应提供投资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审批的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以及依法应当附具的其他文件。
(六)部门所有支出应当明确具体项目和金额,细化到具体实施单位,除应急、救灾等特殊事项外,部门不得代编应由所属单位实施的项目预算。
(七)原定政策已到期或发生变化不再适用的项目,原定任务目标已完成、自身条件发生变化、无需再实施或无法再实施的项目,各部门、各单位不得入库储备。
(八)入库储备项目的内容边界应当清晰明确,同一单位的同一项内容,不得重复申报多个项目或重复申报多项资金。
第五章 项目编报
第十九条 项目单位结合项目绩效目标和总投入,根据成本效益原则,从储备项目中选取预算项目,按预算编制程序编制预算,报主管部门审核,主管部门审核汇总后,按照轻重缓急对项目进行合理排序,择优向省财政厅申报。省财政厅对各部门选取的预算项目进行审核。有关部门、单位根据省财政厅的意见修改完善。
项目原则上按照以下顺序排序:机构正常运转所必须的支出、基本民生支出、国家和省委省政府重点工作支出、部门必须开展的专项性业务支出、一般事业发展类项目支出和其他支出。
项目单位应当按照预算管理级次申报项目,不得越级上报。
第二十条 项目申报文本由项目申报书、项目可行性论证报告及相关材料组成。
第二十一条 项目申报文本的填报要求:
(一)提供细化的项目申报材料,在储备项目的基础上,新增预算支出明细、测算标准、资金来源、支出功能分类科目、部门预算支出经济分类科目等项目要素。其中:信息化运行维护类、信息网络购建类、基建类等二级项目应当按要求报送相关补充材料。
(二)各部门、各单位申报的二级项目包括上年延续项目和当年新增项目。当年新增项目必须填写项目申报文本;上年延续项目计划及项目预算没有变化的,省级部门应当在项目支出预算总报告中予以说明;项目计划及项目预算发生变化的,应当重新填写项目申报文本,并附项目调整依据。
(三)省级部门应当按照规定时间报送申报材料,申报材料的内容必须真实、准确、完整。
第二十二条 依法应当实行政府采购的项目,应当编制政府采购预算,并按照政府采购制度的有关规定执行。项目涉及固定资产购置的,应按照核定的资产编制数量和价值标准,编制资产配置预算。
项目内容属于政府购买服务的,应当同步编制政府购买服务预算,并按照政府购买服务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项目审核
第二十三条 项目审核内容主要包括:
(一)项目单位及所申报的项目是否符合规定的申报条件,依据是否充分。
(二)项目申报书是否符合规定的填报要求,相关材料是否齐全等。
(三)项目的申报内容是否真实完整。
(四)绩效目标填报是否符合相关规定,是否细化量化。
(五)项目的规模及开支标准是否符合规定。
(六)项目排序是否合理等。
(七)延续性项目要参考历年绩效情况。
第二十四条 对于纳入省财政项目库的基本建设类项目、信息网络购建类项目、信息化运行维护类项目、其他发展建设类中50万元以上的设备购置项目以及其他专业技术较复杂的项目须先由省财政项目预算审核中心进行审核,其审核意见作为预算安排的必要依据。专业技术较为复杂的项目包括但不限于资本化的场馆布展项目(博物馆、展览馆、科技馆、图书馆、美术馆等)以及公共基础设施维护项目(农田设施、道路、铁路、桥梁、水利、机场、海塘、港口、码头等)。
第七章 项目核定与组织实施
第二十五条 省财政厅根据国家和省有关法律法规、方针政策和制度,结合省级部门行政工作任务、事业发展目标,确定当年省级部门项目支出预算安排的原则和重点,并根据年度省级财力状况和项目排序,提出项目支出预算建议,纳入部门预算草案,并按规定程序报批。
第二十六条 各部门、各单位是项目支出预算编制和执行的主体,负责本部门、本单位的项目支出预算的编制和执行,并对项目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以及项目支出预算执行结果负责。
第二十七条 项目支出预算一经批复,各部门、各单位不得自行调整。预算执行过程中,如发生项目变更、终止或需要调整绩效目标的,应当按照规定的程序报批,并进行预算调剂。
第二十八条 省级部门应当按照批复的项目支出预算组织项目的实施,并责成项目单位严格执行项目计划和项目支出预算。
第二十九条 省级部门和省财政厅应按照结转结余资金管理的有关规定,加强对项目支出结余资金的管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
第八章 政府投资预算
第三十条 本办法适用的政府投资项目,是指按照《浙江省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等规定,采取直接投资方式、资本金注入方式使用预算安排的资金所进行的固定资产投资建设项目,包括新建、扩建、改建、技术改造等项目。
使用各类省级政府性资金的政府投资项目,应当编报省级政府投资预算。各部门申请安排政府投资预算的,应当在本部门预算草案中列出政府投资项目及其所需政府性资金的来源,有自筹资金的项目应当同时反映自筹资金有关情况。
第三十一条 项目单位应当加强与省级政府投资主管部门的衔接,根据政府投资计划,合理编制政府投资预算。应当结合项目概算、合同和项目建设进度,科学编制政府投资项目分年度资金计划。
第三十二条 省级电子政务项目按《浙江省本级电子政务项目审批管理办法(试行)》程序和要求审核报批。
第九章 项目清理与滚动管理
第三十三条 以项目库为载体实现项目的全周期滚动管理。在当年部门预算批复后、下一年度部门预算编制开始前,省财政厅应当组织对当年部门预算批复的二级项目进行清理,经常性项目、阶段性项目及当年未安排的财政储备项目,自动滚入下一年度储备。
第三十四条 省财政厅对当年部门预算中的一次性项目予以取消;对到期后需继续安排预算的项目,视同新增项目,项目单位应当按照规定程序重新申报。
第三十五条 延续项目应当严格按照立项时核定的分年度预算逐年编报。编报延续项目预算时,项目的名称、编码不得变动,如发生变动视同新增项目,按照规定程序重新储备、申报。
第十章 项目预算绩效管理
第三十六条 项目单位、省级部门和省财政厅应当加强项目预算绩效管理,建立健全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机制,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
项目单位、省级部门要按规定对新增重大政策和重大政府投资项目开展事前绩效评估,省财政厅要加强事前绩效评估审核,必要时可以组织第三方机构独立开展事前绩效评估,事前绩效评估结果作为预算安排的重要依据。
第三十七条 项目单位要按规定填报项目预算绩效目标,绩效目标分为总体目标和绩效指标,绩效指标是具体化、指标化的绩效目标,可分为产出指标、效益指标和满意度指标。绩效目标应指向明确、细化量化、合理可行、相应匹配。
省级部门和省财政厅要加强绩效目标审核,并将审核结果作为安排项目预算的重要依据。绩效目标审核不通过的项目,不得纳入项目库。
第三十八条 省级部门应当加强项目预算绩效监控,预算支出与绩效目标发生偏离的,应当及时采取措施予以纠正,情况严重的,向省财政厅提出调整、暂缓或者停止该项目执行的建议。
第三十九条 项目单位、省级部门应按照要求及时开展项目绩效自评,省财政厅应加强项目绩效自评指导工作并组织实施项目绩效抽评。省级部门和省财政厅可根据工作需要对项目开展重点绩效评价。
项目绩效自评、抽评和重点绩效评价具体工作按照我省绩效评价有关规定组织实施。
第四十条 省级部门和省财政厅应当加强对项目预算绩效管理成果的应用,将绩效管理成果作为安排项目预算的重要参考因素。
项目单位、省级部门和省财政厅应按相关规定做好绩效信息公开,接受社会公众监督。
第四十一条 省财政厅和省级部门要将全过程绩效管理信息录入项目库,作为以后年度省级部门项目审批立项和省财政厅安排项目预算的重要依据。
第十一章 监督检查与责任追究
第四十二条 项目资金使用管理应接受审计、纪检监察、财政等部门、机关的监督检查。同时,省财政厅、省级部门以及项目单位应当加强对项目实施过程和完成结果的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督促纠正。对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以及截留、挤占、挪用或骗取项目资金等违法违纪行为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二章 附 则
第四十三条 本办法自2021年11月15日起实施。原《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浙江省省级部门项目支出预算管理办法的通知》(浙财预〔2016〕38号)同时废止。